申請人:劉純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二娜
委托代理人:南京愚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7年10月11日對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1991年進入中央電視臺,1995年開始主持《大風車》節(jié)目,在節(jié)目中,申請人決定用“金龜子”作為自己的藝名。
申請人在中央電視臺少兒節(jié)目中以“金龜子”的名字和形象在電視上出現(xiàn)了二十幾年,陸續(xù)主持過《聰明屋》、《玩偶一牽一》、《風車謎社》等節(jié)目。金龜子作為申請人劉純燕的藝名,在教育、娛樂領域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金龜子與申請人之間已經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注冊侵害了申請人對金龜子享有的姓名權。
此外,在申請人提供“教育、娛樂、組織表演(演出)”等服務時,“金龜子”同樣也是識別服務來源的商標。
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該商標的服務與申請人有特定聯(lián)系,具有欺騙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央視網關于申請人介紹;
2、申請人關于“金龜子”為其藝名的聲明;
3、申請人1992年作為少兒節(jié)目主持人金龜子出現(xiàn)在熒屏上的視頻;
4、《金龜子(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在全國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的信息打印頁;
5、央視網2009-2013年期間金龜子主持《智慧樹(周末版)》的視頻資料縮略圖;
6、央視網2014-2017年期間金龜子主持《金龜子城堡》的視頻資料縮略圖;
7、金龜子參加節(jié)目的視頻截圖;
8、金龜子參加公益活動的有關報道;
9、國家圖書館出具的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檢索報告;
10、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慧科中文報紙(國內版)的檢索報告;
11、申請人在百度新聞中搜索“金龜子”的搜索結果打印頁;
12、南京金龜子文化藝術培訓有限公司企業(yè)公示信息網站打印頁;
13、有關金龜子(連鎖)早教中心介紹信息的網站打印頁;
14、金龜子(連鎖)早教中心在糯米網提供團購的網站打印頁。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時,并未能有效證明其主體資格,應不予受理。
申請人就相同的事實與理由對爭議商標多次提出申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申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應不予受理。
“金龜子”并非法律所保護的“姓名權”范疇。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對常規(guī)固有詞匯在合法范圍內的使用,并非是對他人享有姓名權的抄襲,不存在任何搭便車之惡意。
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具有主觀惡意,目的是實現(xiàn)自身對“金龜子”商標在第41類服務上的使用,實現(xiàn)對該商標的獨占。
被申請人對爭議商標進行了長達12年的使用,已經形成了較為廣泛的服務銷售區(qū)域,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和信賴。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異議決定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文件;
3、2006-2015年部分寶寶入園協(xié)議;
4、2011-2015年部分入學收費憑證;
5、被申請人組織各項活動照片、錦標賽獲獎照片;
6、參加公益活動照片;
7、2010-2015年部分畢業(yè)班照片;
8、部分榮譽證明;
9、門店照片;
10、品牌網絡推廣協(xié)議;
11、百度推廣截圖;
12、西祠胡同網絡推廣截圖;
13、品牌微信公證號截圖;
14、品牌宣傳推廣手冊;
15、部分品牌日常使用照片;
16、被申請人教育機構被授予“啦啦操”考級點;
17、“啦啦操”比賽獲獎照片;
18、“啦啦操”比賽榮譽表彰;
19、被申請人與江寧廣播電視臺合作推廣活動。
我委認為,申請人提出本案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符合相關規(guī)定,且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渡虡朔ā返谄邨l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以及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
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是指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
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
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金龜子”作為申請人的藝名,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經在教育、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與申請人建立了較為穩(wěn)定的關系。
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藝名“金龜子”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該行為難謂巧合,被申請人明顯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藝名“金龜子”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xiàn)經濟利益的目的。
由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所標識的服務與申請人具有某種特定關聯(lián),從而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申請人使用“金龜子”商標并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該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所使用的商標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掩蓋了商品或服務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騙消費者,容易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翟晶晶
孫侃華
張娜娜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