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與瑞幸推出的“醬香拿鐵”引發(fā)熱議。隨著關注度和討論度的持續(xù)升高,不少餐飲企業(yè)也開始“蹭”上茅臺酒的熱度,加入這場流量狂歡。長沙一家火鍋店也趁熱打鐵推出“醬香茅臺火鍋”,同樣火上了微博熱搜。
近年來,隨著品牌效應的多元化、擴大化,不少經(jīng)營者為了獲利,在未經(jīng)授權的情況下攀附知名商標,以“搭便車”“傍名牌”等不正當方式推銷自己的商品,不但侵犯了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該店的宣傳海報基本與貴州茅臺包裝一致,以“添加8ml53度貴州茅臺”為核心賣點。茅臺官方客服人員表示,目前與該火鍋店沒有相關合作。而且如果是用茅臺酒打廣告,該行為就已經(jīng)構成了侵權。對此,律師表示添加茅臺酒本身不侵權,但將其作為賣點使用商標對外宣傳構成侵權。
“茅臺”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同時也是首批中國馳名商標之一,鑒于茅臺酒目前在我國的知名程度,“茅臺”仍可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說,馳名商標實行跨類保護,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如餐館未經(jīng)授權,推出茅臺火鍋,將“茅臺”字樣及與茅臺酒包裝類似的圖案制作在宣傳廣告中,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同時,“茅臺”還是中國知名商號,享有商號權益,餐館未經(jīng)授權使用“茅臺”作為賣點,引人誤認為火鍋與茅臺酒存在特定聯(lián)系,也會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餐館僅僅是在火鍋中添加了茅臺酒,但并未利用“茅臺”字樣及茅臺酒包裝進行宣傳,也未向消費者明示或暗示火鍋與茅臺酒存在特定聯(lián)系,則不能認定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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