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盤活閑置商標價值的有效途徑,商標持有人將商標轉讓需要經過法定程序才可以進行。商標受讓人通過商標轉讓何時才可以享有商標專用權?一般情況下商標轉讓的時間為6-8個月,拿到《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出來后會有顯示日期為享有該商標專用權時間,以下是創(chuàng)名商標網為您整理的注意事項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商標轉讓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fā)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07年2月修訂,如果以后發(fā)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
(新)關于申請轉讓商標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本規(guī)定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為了規(guī)范商標轉讓行為,減少商標轉讓爭議,避免虛假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一、在辦理轉讓商標申請手續(xù)時,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交《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等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轉、受讓雙方主體資格的加蓋公章的有效證件復印件。商標局對上述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產生懷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經過公證的復印件,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qū)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xù)。
二、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三、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向受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發(fā)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四、商標權利人發(fā)現(xiàn)其商標未經同意被他人申請轉讓并向商標局提出書面反映的,或者商標局對轉讓的真實性產生懷疑的,商標局可以向受讓人發(fā)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其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的轉讓協(xié)議或經公證的轉讓人同意轉讓的聲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五、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六、商標權利人發(fā)現(xiàn)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七、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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