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特征的理解和定義
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都沒有提及功能性特征。在《專利審查指南2010》中雖然提及了功能性特征,但是并沒有明確說明功能性特征的定義,僅記載了其使用方式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一)第四條提及的“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可作為功能性特征的定義。但是該定義過于簡單和籠統(tǒng),對于司法過程中如何判斷功能性特征并沒有太多的指導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對“功能性特征”進行了更明確的定義:“功能性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等,通過其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十八條對功能性特征的定義與之類似。
尹新天所著的《中國專利法詳解》第七章第4節(jié)提到:如果在一項產(chǎn)品專利申請權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結構或者組合的技術特征來限定該產(chǎn)品,在一項方法權利要求中不是采用步驟或者操作方式的技術特征來限定該方法,而是采用產(chǎn)品的零部件或方法的步驟在技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chǎn)生的效果來限定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則稱為“功能性限定特征”。
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還對不屬于功能性特征的情況進行了說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對此,《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十八條的說明更加詳細:“下列情形一般不宜認定為功能性特征:(1)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已經(jīng)成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或以功能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且僅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xiàn)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技術特征;(2)使用功能性或效果性語言表述,但同時也用相應的結構、組分、材料、步驟、條件等特征進行描述的技術特征?!?br />
功能性特征的保護范圍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2010》指出:“對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xiàn)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梢姡趯@麑彶檫^程中,功能性特征被認為包含了能夠實現(xiàn)其功能的所有實現(xiàn)方式。
在專利侵權過程中,根據(jù)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nèi)容”,可見,在專利侵權過程中,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現(xiàn)方式及等同方式。
然而,上述規(guī)定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個問題,說明書中可能會對功能性特征進行多個方面的描述,如果將該功能性特征限制在說明書中所有方面的描述,則可能會使得對該功能性特征的保護范圍起到了錯誤的限制作用。例如,對于一種能夠起到隔熱作用的隔熱墊,說明書記載了該隔熱墊的形狀、尺寸甚至顏色等方面的描述,顯然上述描述與其隔熱功能沒有關系,因此如果將該隔熱墊的保護范圍限制在上述描述,顯然是不合理的。
對此,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還規(guī)定了:“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xiàn)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可見,司法解釋二相比司法解釋一,引入“實現(xiàn)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在確定等同侵權時,應僅考慮該“實現(xiàn)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的等同技術特征。
因此,在對功能性特征進行侵權判定時,具體過程應該包括:第一,判斷說明書中為了實現(xiàn)該功能性特征的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第二,將說明書中上述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進行比對,判斷兩者是否等同。
功能性特征的撰寫建議
撰寫功能性特征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擴大保護范圍,但是由于功能性特征在目前的專利審查階段,被認為包含了能夠實現(xiàn)其功能的所有實現(xiàn)方式,而在在專利侵權過程中,功能性特征又被限制在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現(xiàn)方式及等同方式。因此有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是,在專利審查階段因為保護范圍過大被駁回,而即便最終獲得授權,侵權判定也只能限制在說明書記載的實現(xiàn)方式及等同方式。因此筆者建議,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對于用功能或效果描述的特征,可以先判斷其能否通過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和《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排除在功能性特征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再判斷是否有必要寫成功能性特征,即寫成功能性特征是否的確能夠在侵權判定過程中爭取到更大的保護范圍。
由于目前功能性特征在侵權判定時依據(jù)的是說明書記載的實現(xiàn)方式及等同方式,因此筆者建議,對于確定是功能性特征的技術特征,應盡量布置多種詳細的實施方式,尤其是描述盡量多的實現(xiàn)手段,并且最好描述功能性特征實現(xiàn)其功能或效果的原理,以期能夠在侵權判定過程中爭取到更大的保護范圍。
由于目前專利申請功能性特征在侵權判定時需要先判斷實現(xiàn)功能或效果的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對該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才會采用說明書進行限定,因此筆者建議,在說明書對功能性特征進行描述時,最好明確哪些特征屬于實現(xiàn)其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哪些特征不屬于該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避免由于侵權判定時認定錯誤,導致錯誤地縮小了功能性特征的保護范圍,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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