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完成后并不能一勞永逸,還要時刻維護自己的商標利益,商標所有人獲取商標權后若是損害國家法律秩序或侵犯他人利益則國家商標局會對商標進行無效宣告或撤銷的決定,雖然兩者結果一樣,但有本質上的區(qū)別,了解這些區(qū)別有利于您更加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商標。以下創(chuàng)名商標網為您做詳細解答。
首先,導致注冊商標可撤銷與注冊商標無效的原因不同。注冊商標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侵犯到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的無效、絕對的無效;注冊商標可撤銷是因為注冊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和獲得注冊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只是當時合法權利人未發(fā)現(xiàn)。如果在合理期限內(比如5年內)權利人發(fā)現(xiàn)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可以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的申請。
其次,處理程序不同。由于無效的注冊商標直接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侵犯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應當由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會公眾對注冊商標的效力進行監(jiān)督;注冊商標可撤銷的申請一般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一般不得主動撤銷,必須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注冊商標。
再次,撤銷的效力與無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經提到,注冊商標無效是當然的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冊商標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銷后其效力才歸于無效,因此被撤銷注冊商標是嗣后的無效、相對的無效,注冊商標被撤銷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可見,注冊商標的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存在著很大差異,對二者進行細致區(qū)分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但是在我國商標法理論和實踐中,并未對二者進行有效區(qū)分。我國商標法實際上將注冊商標的無效作為條件來看待,而將注冊商標被撤銷作為其被裁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在表現(xiàn)形式上,只能表現(xiàn)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從而極大強化了商標法的公法或日行政法性質,而弱化了商標法的私法性質。
實際上,作為知識產權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標法本質上是私法。在發(fā)動主體上,商標行政管理機構一直是最主要的主體,這就弱化了與注冊商標最有利害關系的主體的申請發(fā)動權,也大大增加了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最后,在法律實施和運行成本方面進行考量,由于沒有注冊商標可撤銷制度的緩沖,大量的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從而加大了政府機關的行政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最終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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