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商標的時候,許多人會疑惑,為什么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會建議客戶將組合商標分開申請?
這并不是代理公司為賺取客戶服務費用的手段,而是站在專業(yè)的角度,提出的善意中肯意見。
因為組合商標分開申請,風險更低,使用上也更加靈活。
風險增加
注冊商標有一段不可避免的商標查詢盲期(一般為3個月),組合申請風險更大,分開則反之。
對于中文商標、字母商標和圖形商標組合的商標,商標局會將其拆開來分別審查,只要有一個元素和別人商標中的相同元素構成相同或近似,就會將該枚商標整體駁回。
時間增長
由于組合商標的每部分都要分開審查,而單獨申請則互不影響,所以組合商標的審查速度就要比單獨申請的商標相對較慢。
使用問題
組合申請使用不方便、不靈活,分開則反之。因為組合商標獲準注冊后,使用時一般需要組合使用,不然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不規(guī)范,違反《商標法》的規(guī)定。
而分開申請的商標,使用起來則非常靈活,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以比較常見的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為例:
1.將該商標圖形與文字分開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時,如加注了注冊商標的標志,則屬“冒充注冊商標”行為。
2.將該商標圖形與文字分開使用在同種商品上時,如果審查人員檢索疏漏,該組合商標的圖形在同種商品上被其他人順利注冊成商標,則組合商標權利人還需耗費成本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
費用問題
組合申請費用少,單獨申請費用多。組合申請需要花一份錢,分開申請就要花幾份錢。
雖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實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無形效益要遠遠大于分開注冊的這筆費用,尤其是在商標糾紛方面。
就拿上文提到的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若是其中的圖形被第三人注冊為商標,盡管權利人可以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維護其利益,但后期的維權成本一定是遠高于前期商標注冊申請的。
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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