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如何確定電子送達日期和駁回復審期限?
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日期:以商標電子文件發(fā)出(發(fā)送至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之日起滿15日為送達日期。
申請駁回復審期限屆滿日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電子文件發(fā)出(發(fā)送至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之日起15日(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期限)+15日(申請駁回復審期限)。
問題2、用戶如何知曉接收電子商標文件?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文件電子送達同時將通過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信息中填寫的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提示用戶。用戶應確保所提供的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可以正常接收信息。發(fā)生變更的,用戶應自行及時修改用戶信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用戶填寫或修改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碼時進行校驗。
非工作日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暫不發(f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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