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印制管理,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分別《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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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yè)務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yè)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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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企業(yè)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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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yè)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yè)務的規(guī)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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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tǒng)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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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印制商標示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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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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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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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2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2年期滿前2個月內經過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發(fā)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申請驗證的,報請發(fā)證機關吊銷其《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慶當停止商標印制業(yè)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fā)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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