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位處地中海的阿拉伯國家,商業(yè)自由且經濟發(fā)展發(fā)程度高。作為發(fā)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這里的軍事科技和醫(yī)學也十分知名。想要在以色列發(fā)展經濟需要先注冊當地的商標,以色列商標申請實行在先申請原則,只有當同一類別的商標出現相似時才會將“在先使用”原則考慮進去,以下是關于以色列商標注冊的流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概述
以色列現行商標法規(guī)主要基于1972年5月15日頒布的《商標條例》,2010年有所修訂 “ 以色列司法部專利局 ” 統(tǒng)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當然也負責專利、原產地名稱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務。官方語言為希伯來語、阿拉伯語。商標權利通過注冊或使用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或進行續(xù)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以色列商標注冊采用“ 使用 在先”原則 , 未注冊商標長期持續(xù)使用且達到一定的知名度將有助于商標權利的維護。 以色列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 《 WIPO公約》、《尼斯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 “ 馬德里國際注冊 ” 的方式辦理,也可通過 “單 國注冊 ” 的方式辦理。
二、商標申請
目前,以色列官方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以色列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數字、標語、顏色組合、三維標識、聲音、氣味等。
若申請人非以色列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
1.商標圖樣 ;
2.具體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需原件;
5.如需聲明優(yōu)先權的,則提供優(yōu)先權證明文件及其翻譯。
申請注冊以色列商標的主要流程:
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fā)證。申請遞交后官方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一 般1個月左右完成受理。受理后將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則予以公告;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fā)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
2.商標缺乏顯著性 ;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惡意注冊 ;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公告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異議期結束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fā)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以色列商標注冊目前需要2年左右如中途遇到駁回或異議,時由于該國采用 “使用在先”原則,因此提異議的時候,可以用在先的使用對抗在后的申請。
三、商標維護
以色列商標注冊后1 0 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xù)展,寬展期也為6個月;續(xù)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以《色列商標條例》 ( 1 980年第22362號法令 )下述兩個條款提出 :
1.第三十九條(1)違反商標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主要是缺乏顯著性的,違反公序良俗的,構成不當競爭的,需在注冊后5年內申請撤銷(2)惡意注冊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撤銷!
2.第四十一條商標注冊后連續(xù)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利益相關人可申請撤銷。 商標注冊后連續(xù)3年不使用的,任何利益相關人都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不可抗力除外。 四、其他 以色列《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也有注冊商標被撤銷后1年內相同商標不予核準 注冊的規(guī)定,但第三十五條予以了補充(1)在商標被撤銷前2年內未實際使用的除外;(2)待注冊商標與被撤銷商標不會形成混淆誤認的除外。整體上看,這一補充規(guī)定更能有效釋放商標資源,更利于有實際使用的申請人。同時,《商標條例》第四十一條對實際使用也做了闡述僅僅在當國報紙或可輻射該國的國際報紙上打廣告的不應視為實際使用,除非法院或注冊當局可以認定該商標雖未使用但相應產品是在以色列生產或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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