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小紅書運營方)訴被告茵美萊有限公司、上海羽如貿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識季SENSER)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小紅書方訴請判令識季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0萬元。
據了解,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小紅書”網站及“小紅書”App的運營者及相關服務提供者。當前,“小紅書”商標與“小紅書”平臺已在國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而識季SENSER是一家全球時尚奢侈品電商App。截至2021年2月1日,識季SENSER已連接全球60多個國家,超過2500個品牌專柜的50萬款奢侈品,已獲得復星資本、高瓴資本、元璟資本和藍湖資本的投資。
三被告共同運營時尚奢侈品電商App“識季”。原告發(fā)現(xiàn),該款App未經原告許可就在商品圖片中使用“小紅書”標識并將“小紅書街拍”設置為商品標簽及搜索關鍵詞。同時,通過不正當手段大量抓取來源于“小紅書”平臺的圖片,并將其廣泛用于自身商品的宣傳。
在小紅書方看來,三被告實施設置商品標簽及搜索關鍵詞的行為不僅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還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惡意,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經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而抓取圖片宣傳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不勞而獲”的意圖,不僅加重了原告服務器的訪問負擔,增加了原告運營成本,亦嚴重破壞“小紅書”平臺“社區(qū)+電商”的既有商業(yè)模式,掠奪了本屬于原告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原告的競爭優(yōu)勢,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浦東法院表示,本案涉及電商平臺間數(shù)據抓取行為引發(fā)的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在數(shù)據作為新生產要素價值日益凸顯的當下,通過司法裁判,探索建立電商平臺間數(shù)據有序利用的競爭規(guī)則,對推動產業(yè)良性發(fā)展、有效實現(xiàn)數(shù)據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這種通過抓取其他平臺數(shù)據來幫助自己平臺運營的事件越來越常見?!敝衅章蓭熓聞账蓭熗跛加旮嬖V記者,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一般來說,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從以下四方面界定: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二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市場競爭為目的。三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四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多方利益。如果小紅書能從以上幾個方面證明損害事實存在,那么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并及時減少相應的損害。
“網絡大數(shù)據產品,不同于原始網絡數(shù)據,其提供的數(shù)據內容雖然同樣來源于網絡用戶信息,但經過網絡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經過深度開發(fā)與系統(tǒng)整合,已成為獨立于網絡用戶信息、原始網絡數(shù)據之外的衍生數(shù)據。網絡大數(shù)據產品能為網絡經營者帶來可觀的商業(yè)利益與市場競爭優(yōu)勢,網絡經營者對其享有獨立的競爭性財產權益?!蓖跛加瓯硎荆鴶?shù)據抓取技術能夠便捷、有針對性地獲取所需的網絡數(shù)據信息,某些企業(yè)為利益而不正當使用該技術獲取他人數(shù)據信息,是一種惡性競爭行為,應該遏制。
上海隆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奕表示,當前,對于抓取行為是否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業(yè)內存在爭議。首要問題就是如何解釋“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實踐中,當事人為確保自己有充分的請求權基礎,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將權利的邊界予以明確。在對抓取行為缺少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權利方可以嘗試從結果層面予以補充和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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