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商標權利窮竭又稱商標權利用盡,通說認為其含義指商標權商品如經包括商標權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在內的商標權主體以合法的方式銷售或轉讓,主體對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窮竭,無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行銷售該產品或直接使用。
商標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
- 商品的合法銷售:只有在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的經銷商以合法方式銷售商品的情況下,商標權利才會窮竭。
- 商品的首次銷售:商標權利窮竭原則通常適用于商品的首次銷售,即從商標所有人或其授權經銷商處購買商品的第一次銷售。
- 商品的正常流通:該原則適用于商品在市場上的正常流通,包括轉售、分銷等常見的商業(yè)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權利窮竭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可能因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規(guī)定而有所不同。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商標所有人可能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對商品的銷售和使用進行限制。因此,在實際應用中,還需要綜合考慮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合同約定。如果你對特定地區(qū)或具體情況下的商標權利窮竭原則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yè)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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