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寧澤濤、林書豪、姚明、易建聯(lián)……這些名字在中國可謂家喻戶曉,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名字都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企業(yè)注冊成了商標。
4年前一度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的邁克爾·喬丹和喬丹公司的官司,一路打到了中國最高審判機關。4月26日,世界知識產(chǎn)權日當天,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第三人(指喬丹公司)注冊商標范圍,基本涵蓋了所有能夠指向喬丹先生的身份標識,甚至包括家人姓名。”邁克爾·喬丹的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表示,喬丹公司意在利用商標引導消費者,“具有攀附喬丹先生良好聲譽的惡意”。
喬丹公司則辯稱,該公司所使用的漢字“喬丹”和拼音“Qiao Dan”并非申請人的姓名權客體,申請人是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Qiao Dan”不享有姓名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稱,邁克爾·喬丹的姓名的確是本案中一個特殊的因素,“和‘迪卡普里奧’這類‘一望即知’是譯名的詞語不同,‘喬丹’在漢語中有譯名之外的獨立意義。”薛軍告訴記者,如何從法律層面證明漢語“喬丹”和邁克爾·喬丹本人之間的對應關系,是本案的一個難點。
無論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和拼音“Qiao Dan”是否享有姓名權,家住北京的趙女士則實實在在地被“喬丹”這個商標“引導”過。“去年我表妹跟我說,想買一雙‘喬丹’籃球鞋。”趙女士沒有多想,就把表妹領到附近商場里的一家“喬丹運動鞋”專賣店,沒想到小姑娘進去后直搖頭,說“不是這個牌子”。
原來,趙女士的表妹想要的,是耐克公司出品的“Air Jordan”籃球鞋,而趙女士帶她去的則是喬丹公司——這家位于福建晉江的體育用品生產(chǎn)商的專賣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獨立咨詢監(jiān)督委員會委員張廣良認為,從短期看,企業(yè)搶注明星姓名為商標,借助明星較高的知名度,可能更容易被消費者認知,進而為企業(yè)帶來一些利益,但從長遠看,搶注“明星商標”有著不小的法律風險。
喬丹公司即是一個實例。2011年11月25日,喬丹公司在A股上市的申請獲得通過,并計劃于第二年3月底掛牌上市。然而邁克爾·喬丹在2012年2月提起的訴訟,導致喬丹公司上市計劃“擱淺”。直至今年,喬丹公司IPO(首次公開募股)才再度過審。
張廣良提醒,企業(yè)將他人姓名注冊成商標,一旦姓名權利人要求撤銷,企業(yè)為該商標投入的廣告、市場營銷等費用有可能付諸東流;而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則是國際通行的規(guī)則,在中國企業(yè)“走出去”的進程中,搶注“名人商標”可能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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