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本土品牌“新百倫”的注冊商標權,洋品牌“New Balance”(新百倫公司)去年4月被廣州中院判令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New Balance不服上訴。昨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百倫商標權糾紛案,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賠償周樂倫500萬元。
洋品牌進駐國內被起訴
創(chuàng)立于1906年的NEW BALANCE是世界知名運動品牌。1983年4月,該公司先后在中國獲得“N”、“NB”注冊商標,于2003年4月獲得“NEW BALANCE”注冊商標。隨后,該公司選擇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并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2013年,周樂倫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百倫”商標誕生。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讓給周樂倫。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原審法院認為,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周樂倫明確以新百倫公司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法院保全證據(jù)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樂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于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shù)臄?shù)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確認新百倫公司侵權
去年11月5日,案件在廣東高院開庭審理,昨日公開宣判。廣東高院認為,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yè)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新百倫公司未經周樂倫許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侵害了周樂倫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一審法院判令的9800萬元巨額賠償,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的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理由不成立。
從新百倫公司提供的、其委托第三方做出的《資產評估報告》記載,新百倫公司在被訴侵權期間,“新百倫”中文標識的利潤貢獻額為148.79萬元,如果只考慮對新百倫公司的鞋類產品的貢獻額,則數(shù)額約為145.81萬元。
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該公司在針對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廣東高院二審判決,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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