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歐盟普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古馳的兩次上訴。2013年,意大利古馳對服裝零售商蓋爾斯的商標提出無效訴訟,因為該商標帶有4個聯(lián)鎖G,注冊類別為第3、9、14、16、18、25和35類。古馳基于自己擁有的許多更早的商標權而提起訴訟,包括帶有2個聯(lián)鎖G標識、國際注冊號為644636的商標。兩次上訴都是根據(jù)歐盟委員會(EC)第207/2009號條例的第8條(1)款b項和第(5)款提出的。
2014年7月,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的撤銷部門拒絕了古馳宣布被告商標無效的申請。同年8月,古馳遞交上訴書。2015年5月,EUIPO的第四上訴委員會撤銷了該上訴,因為委員會認為“有爭議的標志完全給人不同的整體印象,并不能被認為與原告商標相似”。古馳之后上訴至普通法院,稱被告的標志與其商標極為相似,“因為被告標志都包含大寫字母G的組合”。
法院認為相關公眾“不會把相互競爭的商標拆分成不同部分,而是會保持整體標識的形象”,而且不會將商標中的大寫字母G視為“抽象的裝飾花紋”。法院進行了語音和概念上的對比,認為該商標“將被視為無文字元素的圖形商標”,且該商標作為一個抽象的裝飾花紋無任何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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