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古曉宇)昨天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認定美國蘋果公司在“IPHONE”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敗訴,一家中國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獲得“IPHONE”第18類商標權歸屬,這也意味著“IPHONE”商標可以被用在錢包、小皮夾等商品上。
據(jù)了解,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IPHONE”商標申請,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制繩索等商品上使用。商標局發(fā)布初審公告后,蘋果公司提出了異議,認為其“IPHONE”商標在第9類移動電話機商品上已經(jīng)取得極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理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此之前的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已經(jīng)向商標局申請注冊“IPHONE”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等商品上。
蘋果公司提出異議后,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作出《“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因不服該裁定,蘋果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于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復議復審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該裁定書指出:蘋果公司用已證明其商標知名度的證據(jù)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后,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
之后,蘋果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復審裁定。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故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此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