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一件注冊在酒商品上的“湯泃”商標,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兩相和公司)與當?shù)刈匀蝗它S海睿數(shù)次對簿公堂。日前,兩相和公司針對黃海睿擁有的“湯泃”商標提出爭議一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有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的裁定終被撤銷。而雙方關于“湯泃”商標轉讓協(xié)議違約一案,目前仍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之中。
商標爭議案塵埃落定
據了解,引發(fā)雙方糾紛的爭議商標為第3706225號“湯泃TJ及圖”商標,由黃海睿于2003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2005年4月被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氣酒等商品上。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目前該商標的狀態(tài)為已無效。
2013年4月,兩相和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理由為:兩相和公司的引證商標“湯溝及圖”商標系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而且黃海睿系黃克勝之子,黃克勝曾在兩相和公司擔任領導職務,故黃海睿對兩相和公司的商標情況應當知曉,黃海睿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主觀惡意。另外,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二者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
據了解,兩相和公司據以引證的商標為第276470號“湯溝及圖”商標,申請注冊日為1986年5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商品上,該商標現(xiàn)權利人為兩相和公司。
商評委認為,黃海睿與兩相和公司同處江蘇省灌南縣湯溝鎮(zhèn),而且其父親曾在兩相和公司任職,故黃海睿對兩相和公司商標情況應當知曉,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主觀惡意明顯。另外,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印象等方面近似,二者共存在酒商品市場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黃海睿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既損害了兩相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據此,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黃海睿不服商評委上述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黃海睿訴稱,其父親曾任職于江蘇湯溝酒業(yè),而非兩相和公司,江蘇湯溝酒業(yè)與兩相和公司并非同一主體,故其對兩相和公司的商標情況并不知曉。而且,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二者共同使用在酒商品上,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及誤認。另外,爭議商標獲準注冊后其便使用在酒商品上,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沒有惡意。
對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商評委被訴裁定中列舉的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黃克勝與兩相和公司具有勞動關系故黃海睿應知曉兩相和公司商標的情況,以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因素,均非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中的“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競爭手段取得注冊”的考量依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被訴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合同違約案結論未知
據了解,在兩相和公司針對黃海睿擁有的“湯泃TJ及圖”商標提出爭議后的1個月,兩相和公司與黃海睿簽署商標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黃海睿將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3件商標轉讓至兩相和公司,商標轉讓費用為140萬元。同時,雙方約定停止對對方的舉報或者投訴,如有違約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200萬元。
黃海睿表示,除了上述協(xié)議外,其與兩相和公司還同時口頭約定由后者收購黃海睿擁有的價值20萬元的“湯泃”牌酒及罐裝機器設備后再辦理相關轉讓手續(xù)。而兩相和公司支付140萬元商標轉讓費用后,既未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也未收購黃海睿的相關產品及設備。相反,兩相和公司不僅繼續(xù)對爭議商標提出爭議,而且還以兩相和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了“湯泃”商標。
據了解,兩相和公司于2013年7月提出第12911506號“湯泃”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米酒、黃酒等商品上。
兩相和公司則表示,其按約支付140萬元商標轉讓費用后,本打算在辦理轉讓手續(xù)后向商評委撤回針對爭議商標的爭議申請,但由于黃海睿長期拒不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致使爭議商標轉讓手續(xù)至今未能辦理。另外,兩相和公司稱,在雙方的約定中并未涉及收購黃海睿的相關罐裝設備及成品酒等。
隨后,黃海睿以兩相和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為由,將后者訴至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此,兩相和公司以爭議商標已經無效,致使合同約定中約定轉讓的商標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為由,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相和公司與黃海睿之間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中,并未涉及收購黃海睿的罐裝設備及成品酒,也未對兩相和公司向商評委撤回爭議申請作出明確約定,故黃海睿的相關訴訟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同時,在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協(xié)議時,兩相和公司對爭議商標可能會被撤銷,從而導致協(xié)議相關內容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能夠預見,而約定轉讓的爭議商標由兩相和公司提出的爭議申請被依法撤銷,致使該商標轉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此,兩相和公司的反訴主張亦未得到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黃海睿及兩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悉,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法院已開庭審理該案但尚未作出判決。關于該案后續(xù)進展,本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