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雙峰駝”大戰(zhàn)泉州“單峰駝”一案,近日最終塵埃落定。注冊地位于佛山南海里水的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駱駝公司”),發(fā)現(xiàn)福建泉州琛寶公司在京東商城所售的“臺灣駱駝”牌的鞋,與其注冊商標極為相似,于是將琛寶公司告上法庭,琛寶公司認為自己的商標是“單峰駝”而對方是“雙峰駝”。昨日,佛山中院公布了該案二審判決結果。
文/廣州日報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劉宇靖
初交鋒:
“雙峰駝”告“單峰駝”
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經營鞋類、服裝等商品。2015年,駱駝公司發(fā)現(xiàn),福建泉州琛寶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琛寶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臺灣駱駝專賣店”,所使用的駱駝商標與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駱駝”極為相似,認為琛寶公司使用的商標構成侵權。駱駝公司將琛寶公司及京東訴至南海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30萬元。
琛寶公司在一審中提出,其所使用的標識“駱駝圖+TAIWAN”是在中國臺灣地區(qū)注冊的商標,其使用經過正規(guī)授權,并非假冒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且其使用的商標是單峰駱駝,而駱駝公司的注冊商標為雙峰駱駝。
南海法院一審認為,被告琛寶公司銷售的鞋子及網頁上使用的文字標識均與原告駱駝公司系列商標構成近似,其銷售行為已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今年3月,南海法院判決琛寶公司賠償駱駝公司各項費用共計18萬元。
再交鋒:
“單峰駝”稱“來源合法”
琛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于今年4月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琛寶公司認為,其使用的商標屬中國臺灣昭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星公司”)的注冊商標,其授權來源于惠安沙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沙洲公司”),而沙洲公司使用該商標經過昭星公司授權,所以其是授權使用,具有合法來源,一審法院認定琛寶公司的商品沒有合法來源沒有事實依據。
對于琛寶公司強調其使用的商標系注冊于中國臺灣地區(qū),駱駝公司表示,其查閱了臺灣地區(qū)的網站,顯示該商標已被其他人提出異議,并已被注銷,在中國臺灣及大陸地區(qū)亦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使用。琛寶公司明知道該情況仍繼續(xù)在大陸地區(qū)使用,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庭審中,京東公司代表表示,對一審判決和琛寶公司的上訴事實和理由均無異議,尊重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最終判決:
“單峰駝”停止銷售
并賠償18萬元
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宣判。
法院認為,琛寶公司使用的商標與駱駝商標構成了商標近似。至于具體數額方面,綜合考慮駱駝公司涉案“駱駝”系列商標的知名度、琛寶公司在網上所經營的專營店專門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品種和數量以及經營時間等侵權情節(jié)的因素,以及駱駝公司調查取證及律師出庭等情況必然要支付的相關合理開支,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確定的18萬元賠償數額合理適當。
據此,佛山中院駁回琛寶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琛寶公司停止銷售侵犯駱駝公司注冊商標的鞋類商品,并賠償駱駝公司包括為制止侵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18萬元。
兩大焦點
焦點1:
“單峰駝”與“雙峰駝”相似嗎?
該案承辦法官、佛山中院知產庭庭長劉建紅介紹,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商品為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為基礎。而在該案中,琛寶公司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的商品是鞋子,與駱駝公司在其注冊商標上核定使用的鞋類商品相同,二者屬于相同商品。
爭議商標中的駱駝圖形,雖然有單峰和雙峰等差別,但該差別非常細微,并不能影響到整個商標標志駱駝圖形的近似,且文字標識“臺灣駱駝”與駱駝公司注冊商標一樣包含了“駱駝”字樣,其讀音和含義一致,被訴侵權商標標志與注冊商標標志本身構成近似。
焦點2:
“單峰駝”來源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者如能證明其主觀上不知道其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能證明客觀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該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建紅表示,琛寶公司雖然提交了其與沙洲貿易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書擬說明其銷售的鞋子來自于沙洲貿易公司,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商業(yè)發(fā)票、經營記錄等證據,證明其確實從沙洲公司購入了被訴侵權商品;此外,琛寶公司作為專業(yè)的銷售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進出口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存在侵犯駱駝公司“駱駝”系列注冊商標權的可能性,但琛寶公司仍繼續(xù)銷售,其主觀上難謂善意。因此,琛寶公司認為其商標來源合法的抗辯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