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且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狀、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案情】
2019年,熊仔動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仔公司)起訴廣東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位于泉州的五家分店(以下簡稱星巴克泉州分店),稱星巴克泉州分店未經(jīng)許可,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帶有“熊仔”字樣的蛋糕產(chǎn)品,涉嫌侵害熊仔公司第934436號“熊仔xiongzai”及第4145372號“熊仔”商標專用權。
熊仔公司認為,涉案“熊仔”商標注冊較早,其持續(xù)加大對休閑食品上的生產(chǎn)、銷售投入,累積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星巴克泉州分店完全可以在商品標簽和廣告牌上使用自有商標文字,但卻使用了第30類商品上具有知名度的涉案“熊仔”商標文字,同時其作為飲料、食品類商品的提供者,本身應當有更高的規(guī)避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的注意義務,而非放任和隨意使用,其行為不滿足善意條件,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明顯超出合理范疇。
星巴克泉州分店辯稱,“熊仔”一詞系正當合理的描述性使用,旨在方便消費者稱呼某款小熊形狀的蛋糕商品,以“熊仔”本身的固有含義描述商品的形狀特征,完全不涉及對于熊仔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更不可能侵犯熊仔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熊仔”一詞本身的固有顯著性偏低,其作為注冊商標相應的排他性也更弱,保護程度應該適度合理,不應排除或限制他人在固有含義的范疇內(nèi)使用“熊仔”,否則將造成對“熊仔”一詞的不當壟斷,損害其他經(jīng)營主體的合理權益。
【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且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狀、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由于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狀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故被告將其命名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因此星巴克泉州分店使用“熊仔”字樣是為了表示商品的形狀,屬于對該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該種使用行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們以動物名稱來表示食品及其他相關商品的習慣。只要該種標注沒有超出正當、合理使用的范疇,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就可認定構成正當使用。遂判決,駁回熊仔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熊仔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星巴克泉州分店的店招、商品項目與價目表、店內(nèi)裝飾、宣傳海報、涉案商品外包裝、涉案商品購物小票上均使用自有商標;涉案蛋糕品名“熊仔焦糖榛子蛋糕”六個字字形、字體均一致;涉案蛋糕形狀系一只脖系圍巾的熊,該形象與熊仔公司主張的動漫形象并不相同亦不相似。星巴克泉州分店并未在涉案蛋糕品名中突出使用“熊仔”二字,僅涉案蛋糕品名中出現(xiàn)“熊仔”二字,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狀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故星巴克泉州分店將其命名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系表示商品形狀、主要原料等特點的描述性使用行為,該使用行為亦符合以動物名稱來描述食品形狀的日常習慣,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系善意合理的正當使用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星巴克泉州分店是否侵犯了熊仔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1.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且能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用于表示商品的形狀、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本案中,星巴克泉州分店的門店招牌、商品項目與價目表、店內(nèi)宣傳海報與裝飾、商品包裝、商品小票上均大量使用其自有的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的“星巴克/STARBUCKS”及其圖形商標等系列商標。涉案商品系一只卡通小熊形狀的小蛋糕,原料中包含榛子,該系列蛋糕另有一款小熊腳印的形狀,星巴克泉州分店將其命名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使用“熊仔”字樣是為了表示商品的形狀,屬于對該款商品的描述性使用。該種使用行為也符合日常生活中人們以動物名稱來表示食品及其他相關商品的習慣,屬于正當使用,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并未侵犯熊仔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2.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與正當使用描述性用語的界限與判定。用于表示商品形狀、質量、主要原料等描述性使用行為,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只要該使用行為沒有超出正當、合理使用的范疇,就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可認定構成正當使用相關描述性用語,不侵犯注冊商標權。本案中,明確了注冊商標受到的保護程度應與其顯著性程度相適應,進而劃定了商標權人權利的合理邊界,可有效防止商標權人不當使用其權利影響正常經(jīng)營與競爭。
本案案號:(2019)閩05民初2038號,(2020)閩民終1484號
案例編寫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林瑋珊(林瑋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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