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nèi)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駁回復審指導建議
建議復審參考類型:
1、駁回理由為近似且有較大差異的;
2、駁回理由有較大爭議性的;
3、駁回引證近似商標狀態(tài)尚不確定的;
4、審查出現(xiàn)失誤或錯誤審查的。
不建議復審參考類型:
1、明顯違反絕對條款的;
2、引證近似商標高度近似或重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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