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包裝上使用“燈影牛肉”字樣,宏隆公司被百年燈影公司告上法庭,宏隆公司則以“燈影牛肉”為通用名稱進行抗辯——
“燈影牛肉”究竟是誰家的牛肉?
“薄如紙、色紅亮、味麻辣鮮脆”,近日,燈影牛肉這道四川傳統(tǒng)名食引發(fā)了一場商標爭議。
因達州市宏隆肉類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宏隆公司)在售賣其牛肉產品時標注了“燈影牛肉絲”和“燈影牛肉”等字樣,四川百年燈影牛肉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百年燈影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其告上了法庭,并索賠500萬余元。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兩家公司圍繞“燈影牛肉”和“燈影牛肉絲”是否屬于商品通用名稱、宏隆公司在商品上是否屬于通用名稱的正當合理使用、宏隆公司對“燈影牛肉”和“燈影牛肉絲”字樣的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混淆等多個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因燈影牛肉在四川地區(qū)廣受消費者歡迎,兩家公司在當?shù)仡H具知名度,且又是一起由知名商品名稱引發(fā)的商標權糾紛,因此,這起爭議受到了業(yè)界廣泛關注。
法庭激辯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百年燈影公司訴稱,其于2012年3月以拍賣方式受讓取得了第141529號“燈影”文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9類牛肉等商品上,并持續(xù)在牛肉預包裝商品上使用了“燈影”商標。作為“燈影”商標的持有人,百年燈影公司具有依法維權的權利。
讓百年燈影公司不滿的是,自2013年至今,宏隆公司在四川省、重慶市市場以及多個電商平臺上,生產和銷售了牛肉絲、牛肉片等產品。其中,牛肉絲商品在塑料包裝袋的正面顯著位置使用了“川漢子”圖文商標,并標注了“燈影牛肉絲”字樣,在罐裝牛肉片商品上使用了“川漢子”與“燈影牛肉”標識。宏隆公司的這些做法構成對“燈影”商標的侵權。
對于百年燈影公司的指責,宏隆公司予以了反擊。宏隆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其認可百年燈影公司對“燈影”商標的所有權,但是不能禁止他人在商品中正當合理使用“燈影牛肉”字樣,這是因為“燈影牛肉”已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自己在商品上合理使用“燈影牛肉”字樣不構成商標侵權。另外,宏隆公司使用“燈影牛肉絲”字樣僅僅是想表明商品的屬性,且把自己的商標“川漢子”字樣設計的非常突出,不會讓消費者聯(lián)想到另外的商標或產品。
為證明自己并未侵權,宏隆公司申請了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何耀全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何耀全稱,自己是達州人,從事食品加工多年,師從四川燈影牛肉第三代傳人學習燈影牛肉的制作工藝,曾擔任過燈影牛肉廠廠長,是四川省燈影牛肉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燈影牛肉創(chuàng)始于1896年,迄今已有120年。根據(jù)燈影牛肉的傳承情況,是先有燈影牛肉產品,后來才有的‘燈影’商標。”何耀全認為。
對于宏隆公司的辯解,百年燈影公司代理律師不予認同,并堅稱燈影牛肉和燈影牛肉絲不是通用名稱,應該是專屬于原告方注冊享有“燈影”商標權的牛肉及牛肉絲產品。宏隆公司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公眾對相關產品的混淆,同時給原告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被告理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庭上,百年燈影公司還提出向宏隆公司索賠500萬余元的請求。其代理律師稱,由于宏隆公司的侵權行為,近3年已致使公司在同類產品上虧損500萬余元,請求法院判令宏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余元。
對此,宏隆公司不予認可。其代理律師稱,宏隆公司在使用涉案商品的名稱及標識時,僅僅使用的是一種工藝名稱標識,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對于百年燈影公司提交的2013年至2015年的年銷售額證明,宏隆公司已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到稅務部門進行了調查,百年燈影公司并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其遭受了所聲稱的500萬余元的損失。
本案未當庭宣判,記者在聯(lián)系兩家公司負責人時,對方均表示,以法庭辯論為準。
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通用名稱
對于此案,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太平認為,這是一起較為典型的通用名稱商標糾紛案,審理此案的關鍵在于,判斷涉案商標和商品是否構成通用商品名稱。
王太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通用名稱是商品或服務的通常名稱。在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或地區(qū),通用名稱不能夠注冊為商標。只有在極其例外的情況下,通用標志才可能轉變?yōu)樯虡?,而通常這些轉化為商標的通用標志原本就是商標。比如,在美國,只有縫紉機上的SINGER(勝家)商標和橡膠產品的GOODYEAR(固特異)商標從通用標志轉化為商標。而這兩個商標在早期原本就是商標,由于使用方式不當,均曾被法院判定為通用名稱,但因其長期不懈地繼續(xù)當作商標使用,最終又獲得商標保護。
在王太平看來,審理此類型案件的關鍵是判斷涉案商品名稱是否構成商品的通用名稱,相關當事人可以參考以下幾方面進行對自己有利的辯護:競爭者使用,如果競爭者的通用性使用沒有被原告提出異議,則能夠證明某標志是通用標志;原告的使用,如果商標地位的支持者本身將該詞使用為通用名稱,這是通用性的強有力的證據(jù)。在我國著名的“優(yōu)盤”案中,朗科公司是將“優(yōu)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的,從而“優(yōu)盤”商標的注冊被撤銷;詞典定義,其通常反映了某單詞的意義及其現(xiàn)代用法的公眾理解;媒體使用,諸如商業(yè)雜志或報紙之類的媒體中的通用使用是證明通用性的非常重要的證據(jù),但這些證據(jù)不一定是決定性的;貿易中的人的證詞,熟悉標志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中的人的證詞也是重要的參考證據(jù);消費者調查等。
回到燈影牛肉案,王太平認為,原告應拿出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燈影”商標和“燈影牛肉”字樣不構成通用商品名稱,也不構成在部分區(qū)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能夠證明其“燈影”商標在“燈影牛肉”商品上,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案件的另一當事方,可以選擇對涉案商標申請宣告無效,至少在“燈影牛肉”經常使用的“肉片”“肉干”等商品上,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當然,本案被告也可以不宣告“燈影”商標無效,拿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燈影牛肉已構成通用商品名稱,并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進行抗辯,“燈影”商標注冊人無權阻止他人在“燈影牛肉”經常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燈影”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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