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
一、總則 ? 縮略語 1.本規(guī)則中, “仲裁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規(guī)定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或者規(guī)定將某爭議提交仲裁的獨立仲裁協(xié)議; “申訴人”是指向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和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仲裁通知,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一方當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 根據(jù)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jù)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chǎn)權條約 (1989年5月26日) 目錄 第一條 聯(lián)盟的建立 第二條 定義 第三條 條約的客體 第四條 保護的法律形式 第五條 國民待遇 第六條 保護范圍 第七條 實施登記公開 第八條 保護的期限 第九條 大會 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418號) 現(xiàn)公布《國防專利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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