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1:已為通用名稱或連續(xù)三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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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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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例如:“彩色電視接收機”是規(guī)范的商品名稱,而彩電則是簡稱或俗稱。已淪為通用名稱的注冊商標,任何單位或個人都能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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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著商標意識的提高,我國的商標注冊量近年來一直保持著較高態(tài)勢增長,注冊商標資源因而顯得愈加稀缺。商標持有人如果三年之內都未曾使用該商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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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因2:惡意搶注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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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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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違反該規(guī)定的新申請注冊商標,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對于已成功注冊的商標,自其注冊之日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如果是惡意搶注,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可隨時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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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3:隨意改變商標或商標信息變化不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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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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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意改變商標的字體、圖案,這種常識性的錯誤,中小企業(yè)犯的最多。很多企業(yè)主觀的認為,商標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從《商標法》角度看,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規(guī)范使用商標,輕者會受到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行政處罰,導致商標專用權的喪失;重者,上述行為一旦構成侵權,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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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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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部分商標申請人認為,商標注冊證上面的地址無關緊要,即使公司辦公地址發(fā)生變化,也懶得去商標局進行商標變更。商標地址不變更最大的隱患就在于:假如有人對該商標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由于商標注冊證上的公司地址是舊的,商標注冊人有可能因為無法及時收到商標局寄送的相關材料,延誤答辯,導致商標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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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因4:商標到期未續(xù)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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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guī)定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的,注銷其注冊商標?!?span>
自核準注冊之日計算,商標申請人將擁有該注冊商標十年的商標專用權。十年期滿之后,該商標持有者如未及時辦理續(xù)展、寬展手續(xù),該注冊商標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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