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商標近似的時候,會從音、形、義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在考慮音、形、義的時候也會結合商標是既有詞匯還是臆造詞來斟酌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這種顯著性的強度對消費者的混淆的影響。所以,我們在辦理商標近似案件的時候,深入分析商標的音、形、義,尤其是“義”往往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武漢百年御馬房汽車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馬房公司”)在第27類地墊、汽車氈毯、墊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御馬房”商標,而就在御馬房公司申請注冊“御馬房”商標前五個月,東莞市銀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聲公司”)在第27類地墊、汽車氈毯、墊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御馬”商標。銀聲公司認為御馬房公司注冊的“御馬房”商標與自己在先申請的“御馬”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不應該被注冊。于是,銀聲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商標(即“御馬房”商標)與引證商標(即“御馬”商標)在文字構成與整體外觀均有所區(qū)分,相關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夠將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區(qū)分,且爭議商標注冊已有數(shù)年,銀聲電子公司亦未提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導致市場混淆的證據(jù),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銀聲公司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了訴訟。我代表御馬房公司應訴。
這個案件我通過研究對這個案件有幾點看法:
第一,“御馬房”商標和“御馬”商標注冊在了近似商品上,這個毋庸置疑。
第二,“御馬房”商標與“御馬”商標之間是否構成近似,這是案件的關鍵。
第三,商標之間是否構成近似主要是從商標標識的音、形、義三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這三個方面如有一個方面不構成近似,則商標間不構成近似。
第四,就本案而言,主要是考慮“義”,即含義。因為這兩個商標,一個是三個字,一個是兩個字,三個字包含兩個字,那么在發(fā)音和字的形狀方面非??赡軙环ㄔ赫J為是近似的,如果含義再近似的話,那么就是近似商標了。
“御馬房”和“御馬”在含義上是不是近似呢?我認為從“義”上來說不近似。理由是如下:
1、“御馬房”一詞源于明代“御馬苑”,是皇家養(yǎng)馬的專設機構,另設置有“御馬監(jiān)”這個全新官職,為皇家管理御馬苑。另外,“御馬房”還是一種建筑物,養(yǎng)馬的場所。因此在創(chuàng)立之初,御馬房公司以“御馬房”為企業(yè)名稱和產(chǎn)品及服務商標,寓意就是要像“御馬監(jiān)”一樣管理好“御馬房”,以客戶為尊為中國車主提供最頂級的“皇家”式產(chǎn)品及服務。
2、“御馬”所表達的含義僅僅為“一匹馬”或“皇家御用的馬”或者“騎馬”,無論怎樣解釋都是表達一種動物或者一個動作,未見其他的含義,尤其沒有建筑或者官職的含義。
3、“御馬房”和“御馬”這兩個詞都不是臆造詞,都是有自身含義的詞。這兩個詞都有自己獨特的含義,作為消費者一般是可以區(qū)分開的。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見。法院認為:
1、判斷商標近似,應當從商標本身的音、形、義和整體表現(xiàn)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時還應當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從其詞語本身看,“御馬”有駕馭馬匹、乘馬、御用之馬三種通常含義,“御馬房”作為整體的直接含義為管理、飼養(yǎng)馬匹的場所,二者含義存在一定區(qū)別。
2、按照漢語的指代習慣,普通消費者面對“御馬”、“御馬房”文字均容易與汽車等交通工具產(chǎn)生聯(lián)想,而爭議商標及引證商標權利人經(jīng)營的均為汽車服務相關商品,上述商標同所使用的服務均具有較強的關聯(lián)性,僅以商標中包含同樣的詞語選擇認定商標近似,難以體現(xiàn)商標元素選擇和創(chuàng)意的公平合理。
從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斷商標近似的時候,會從音、形、義三個方面綜合考慮,在考慮音、形、義的時候也會結合商標是既有詞匯還是臆造詞來斟酌商標的顯著性以及這種顯著性的強度對消費者的混淆的影響。所以,我們在辦理商標近似案件的時候,深入分析商標的音、形、義,尤其是“義”往往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本案的主審法官是人稱“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宋魚水法官,宋法官非常認真,也非常和藹,庭審很嚴肅,但是不嚴厲,在律師發(fā)言過程中從來不打斷律師,反而不斷的鼓勵律師說出自己的觀點,有的時候甚至會引導律師充分發(fā)言。庭審之后,合議庭進行了合議,宋魚水法官也是馬上告訴了雙方律師合議庭的看法和關心的問題,非常公開和透明。我深深以為,辦案遇到一個好法官也是律師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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