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華為手機推出的視頻拍攝編輯類手機應用軟件“大導演”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近日,北京睿智高遠視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智高遠公司”)將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技術公司”)、奇鳥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鳥軟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聲明道歉、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1000萬元。
睿智高遠公司訴稱,2001年7月該公司核準注冊了“大導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類“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經(jīng)續(xù)展后該商標有效期至2022年6月。該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及成本,自主研發(fā)了“大導演”系列軟、硬件產(chǎn)品,主要功能為視頻、圖像的編輯、剪輯等,并長期持有使用“大導演”商標。通過長年參加知名展會、組織活動、廣告宣傳以及眾多渠道在中國范圍內(nèi)廣泛銷售,“大導演”系列的軟、硬件產(chǎn)品已經(jīng)在圖像視頻領域內(nèi)建立起相當?shù)闹?,并獲得國家相關認證證書。
之后,該公司發(fā)現(xiàn),華為終端公司開發(fā)的一款軟件產(chǎn)品,名稱標識與“大導演”商標完全相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同時,該公司還利用“華為市場”等手機應用平臺、搜索引擎等諸多渠道,宣傳推廣其開發(fā)的“大導演”軟件,下載數(shù)量至少已達幾十萬次。而華為技術公司則擅自將華為終端公司開發(fā)的“大導演”軟件產(chǎn)品安裝在其生產(chǎn)的P8手機上,并在2015年華為P8手機全國新品發(fā)布會上,突出宣傳該款手機自帶的“大導演”軟件,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網(wǎng)站公開介紹等方式,對該軟件進行大量宣傳報道,傳播范圍廣、影響惡劣。
同時,奇鳥軟件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thinksaas”手機應用網(wǎng)站上,提供華為終端公司“大導演”軟件的下載服務。睿智高遠公司認為,華為終端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其發(fā)布的軟件產(chǎn)品名稱上使用包含有“大導演”的商標,華為技術公司擅自將華為“大導演”軟件安裝在P8手機上,上述兩公司對該軟件進行大量宣傳,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害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奇鳥軟件公司為侵權軟件提供下載服務,客觀上幫助了侵權軟件的擴散推廣,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和幫助,應共同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睿智高遠公司還指出,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不僅將侵權軟件捆綁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華為P8手機上,同時還提供非P8手機上的“大導演”APP下載服務。華為兩公司通過商標侵權行為,在銷售華為P8手機的過程中獲利巨大,其可觀的銷售業(yè)績與商標侵權行為密切關聯(lián),應就此承擔經(jīng)濟損害賠償。此外,因侵權后果嚴重,如不及時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則損害結果將不斷擴大,不僅給該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擾亂了市場秩序。
綜上,睿智高遠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奇鳥軟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華為終端公司、華為技術公司聲明道歉以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
據(jù)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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