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蘋果醋是飲料還是調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海天”)與淮安海納百川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海納百川”)等七被告就此問題爭論不休。佛山海天認為,七被告共同生產、銷售印有“海天”商標的蘋果醋,侵害了其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共同賠償520萬元。對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卻辯稱,蘋果醋是飲料,與佛山海天生產的調味品不是類似商品,不構成商標侵權。5月30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此案自5月27日開庭,目前正在審理中,尚未有定論。
案情 佛山海天索賠520萬元
2013年威極醬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打響了商標保衛(wèi)戰(zhàn),兩年多來,提起了多件知識產權侵權訴訟。近期被其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納百川飲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付生、漯河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飲料有限公司、衛(wèi)輝市海濱飲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順德區(qū)信達利貿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潤昊天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海天請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海天”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請求被告四漯河市海天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業(yè)字號。
爭論焦點 蘋果醋是飲料還是調味品?
對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答辯稱,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被控侵權的蘋果醋產品屬于第32類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飲料,可以直接飲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標均指定在第30類醬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屬于調味品,不能直接飲用。被控侵權產品與佛山海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質、功能、制作工藝上有本質的區(qū)別;在商場商品擺放時,兩者不在同一或鄰近區(qū)域,消費者容易區(qū)分,不會構成混淆。因此,涉案產品“蘋果醋飲料”的生產、銷售不構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標專用權。
對此,佛山海天當庭回應稱,涉案蘋果醋產品,原來主要作為調味品,近年來因醋飲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釋之后的蘋果醋逐漸為飲料產品被人接受,因此,蘋果醋兼具調味品和飲料的性質,二者實質上為類似商品。其次,有證據(jù)顯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經推廣涉案飲料性產品,在推廣時就有兩種醋,一個為調料醋一個為飲料醋,所以被告在其產品上加行“飲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產品與被告的產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蘋果醋產品與其產品在超市的擺放位置不相鄰,也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庭審期間,對于佛山海天索賠經濟損失500萬元及20萬合理使用費用,七被告認為請求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佛山海天回應稱,本案侵權時間長達6年,直至開庭前,侵權還繼續(xù);侵權數(shù)額巨大。另外,本案涉及被告多,侵權產品多樣,通過線上、線下銷售等不同形式侵權,由此可以證明侵權情況嚴重,各被告存在主觀惡意。
此案目前正在審理之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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