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字典糾紛案開庭是未注冊馳名商標還是通用名稱
“新華字典”這名字誰都能用?
“國典”之爭昨天開庭
《新華字典》,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辭書,可以說是件滿載著很多人成長記憶的特殊物件。它影響了億萬民眾的語言生活,已成為中華文化的標志性符號,堪稱“國典”。正因其家喻戶曉的高知名度,市面上出現(xiàn)了冠以“新華字典”字樣的多種版本的圖書。近日,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以“擅自生產(chǎn)和銷售打著‘新華字典’名義的辭書,導致市場混淆”為由,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340萬元。昨天,這起涉及“國典”之爭的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開庭。
現(xiàn)場
200多本《新華字典》出庭
在法庭上,最為壯觀的一幕就是花花綠綠鋪滿法庭地面的證據(jù)——原被告雙方帶到現(xiàn)場的200多本各種版本的《新華字典》。其中僅原告一方就帶來了160多本《新華字典》,這里包括了商務印書館自1957年至今出版的全部11個版本的《新華字典》,還有新中國成立后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3年出版的第一版《新華字典》。記者看到,在這本封面斑駁、頁角卷邊的字典上,“新華字典”4個字用的是繁體字,字典處處可見歲月的痕跡。而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雖然出版年頭遠比不上商務印書館,但也帶來了40多本“實用版”《新華字典》。這次《新華字典》家族的大聚會堪稱史無前例。
記者注意到,兩個出版社的《新華字典》放在一起,有些連封面圖案設計都非常相近,很難看出區(qū)別。
原告
“新華字典”是未注冊馳名商標
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主張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原告方介紹,從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已連續(xù)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他們認為,說“新華字典”是商標是因為字典這一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商標的作用就是幫助消費者篩選對其有用的商品。消費者對字典好壞的判斷比較困難,這時就高度需要依賴商標。
其次,幾十年來,《新華字典》已成為伴隨每一代中國人成長的常備權(quán)威工具書,同時還曾在諸多外事活動中作為禮物送給外方。這本小型漢語字典的特點是釋義簡明準確,非常適合中小學生、教師和文化初學者使用。“新華字典”在消費群體中具有非常大的使用規(guī)模。截至起訴前,《新華字典》的全球發(fā)行量超過5.67億冊。據(jù)統(tǒng)計,在2010年至2015年,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另外,2016年4月“新華字典”還獲得吉尼斯世界紀錄,被列為世界上“最受歡迎的字典”和“最暢銷的書”。“可以說,‘新華字典’構(gòu)成馳名商標。”
商務印書館認為華語教學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其“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權(quán)以及特有包裝裝潢權(quán),容易使相關(guān)公眾誤認,并導致市場混淆,索賠經(jīng)濟損失和維權(quán)合理支出340萬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并禁止在辭書產(chǎn)品上使用和原告“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報紙、官方網(wǎng)站首頁、新浪微博、天貓店鋪首頁等處發(fā)布聲明。
被告
“新華字典”是通用名稱
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說法,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并不認同。在他們看來,“新華字典”屬于辭書通用名稱。
他們指出,《新華字典》的著作權(quán)人不是商務印書館,原告方只享有作為出版者的專有權(quán),版權(quán)是屬于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的。而且,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二版《新華字典》都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并不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
從功能上講,《新華字典》項目最初承擔著新中國現(xiàn)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的歷史任務,從屬性上講,《新華字典》最初系國家組織專家編撰,其項目名稱不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F(xiàn)在現(xiàn)代漢字標準化推廣及社會公眾掃盲基本完成,特別是我國由計劃經(jīng)濟進入市場經(jīng)濟后,國家不再組織編撰《新華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寫出版,從而使“新華字典”由國家項目名稱成為公共領域的辭書通用名稱,就像是智能手機一樣的通用名稱。因此,任何人均無權(quán)要求獨占使用該辭書通用名稱。
被告提出,他們出版的以“新華字典”命名的辭書已通過我國出版管理部門審核,是正規(guī)出版的,這說明出版管理部門也不認為這是原告方獨有的商標權(quán)。另外,目前市場上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種以“新華字典”為正書名的辭書類圖書,而在兩大智能手機操作系統(tǒng)Android及iOS的軟件市場也存在大量第三方開發(fā)、發(fā)行的以“新華字典”為軟件名稱的電子辭書類產(chǎn)品,該市場已長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場秩序。顯然,“新華字典”已成為約定俗成的辭書通用名稱。
昨天的庭審持續(xù)了三個半小時。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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