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本條對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作出規(guī)定。
對注冊商標進行輕微改變,且繼續(xù)標注注冊標記或者標明注冊商標的,則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改變幅度較大,導致改變后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一件新商標,且繼續(xù)標注注冊標記或者標明注冊商標的,則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需要強調的是,對注冊商標進行改變后使用,無論是否標注注冊標記或者標明注冊商標,只要使用的商標落入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條明確規(guī)制此類行為。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于1998年4月14日印發(fā)《關于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問題的意見》,明確“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多件注冊商標,但應逐一標明注冊標記。商標注冊人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冊商標,如果該使用未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則應視為合法的商標使用行為?!备鶕撘庖姡嗉陨虡私M合使用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方為合法使用。一是逐一標明注冊標記,即在每件注冊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標注注冊標記;二是未對任何一件注冊商標進行改變;三是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強調的是,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無論是否逐一標明注冊標記,亦無論是否對任何一件注冊商標進行改變,只要組合使用的商標納入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條明確規(guī)制此類行為。實踐中,有的惡意注冊人將他人知名商標拆分注冊,然后組合使用,例如將“哈藥集團”拆分為“哈集”和“藥團”,然后上下排列組合在一起使用,該行為即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18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侵犯“泰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評 析
該案當事人注冊有“”商標,但在實際使用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突出使用“泰山”二字,與商標權利人“
”商標近似,且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容易導致混淆,該行為屬于本條規(guī)制的行為。
案例19
江西省九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公牛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評 析
該案是典型的將多件商標組合使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上海公牛鴻業(yè)貿易有限公司雖然未對任何一件組合使用的注冊商標進行改變,但因組合后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構成了近似,容易導致混淆,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案的查處,有效阻止了商標侵權人以組合使用注冊商標的“合法”外衣,行惡意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違法之實。
第二十三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本條規(guī)定了突出使用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商標是區(qū)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企業(yè)名稱是區(qū)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其中企業(yè)字號是區(qū)別不同企業(yè)的主要標志。商標和企業(yè)字號沖突問題一直是執(zhí)法部門面臨的難點問題之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yè)名稱權均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的權利,分別受商標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法律法規(guī)保護。商標專用權和企業(yè)名稱權的取得,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他人商標或企業(yè)名稱的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在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企業(yè)字號主要存在兩種使用情形:一是通過改變企業(yè)字號的字體、大小、顏色等方式突出使用字號;二是企業(yè)字號與企業(yè)名稱中的其他文字的字體、顏色、書寫方式等保持一致。第一種情形已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如果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本條明確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guī)定查處。針對第二種情形,應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20
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侵犯 “東來順”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19 年4月,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對郴州市永根東來順酒樓進行檢查。經查,該酒樓于2007年 8月注冊成立,2014年5月,當事人重新裝修店面,自行設計并委托他人制作了“
” 圖文組合標識,在日常使用的餐牌、餐巾盒及名稱為“永根餐飲連鎖”的微信公眾號等商業(yè)活動中使用。2016 年5月26 日,當事人以“東來順”為店招入駐美團平臺。蘇仙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招牌、日常經營和對外宣傳中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更換招牌并注銷原營業(yè)執(zhí)照后重新注冊新公司,蘇仙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標識、罰款 5 萬元的行政處罰。
評 析
該案中,當事人將其登記注冊的字號突出使用,構成商標的使用,屬于商標法的規(guī)制范疇,亦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此外,辦案人員在線下涉嫌侵權現(xiàn)場和線上互聯(lián)網平臺同時取證,及時處罰,并督促當事人更換企業(yè)字號,從源頭上解決字號與商標權沖突問題,有力地保護了老字號服務商標的合法權益,同時打擊了餐飲等服務行業(yè)存在的仿冒知名商標的不良風氣。
案例21
北京慶豐包子鋪與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慶豐”商標權糾紛案
北京慶豐包子鋪(以下簡稱“慶豐包子鋪”)以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豐餐飲公司”)侵害其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慶豐包子鋪主張慶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豐曾在餐飲服務業(yè)工作,明知慶豐包子鋪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仍使用“慶豐”字號成立餐飲公司,并在其官網、店面門頭、菜單、廣告宣傳上使用“慶豐”或“慶豐餐飲”標識,構成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慶豐餐飲公司認為其有權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冊為字號,且有權使用經行政部門依法注冊的企業(yè)名稱;慶豐包子鋪的商標并非馳名商標,其使用的標識與慶豐包子鋪的注冊商標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民再238號民事判決中認定,慶豐餐飲公司在其公司網站上開設“走進慶豐”“慶豐文化”“慶豐精彩”“慶豐新聞”等欄目,在經營場所掛出“慶豐餐飲全體員工歡迎您”的橫幅,相關公眾會將“慶豐”文字作為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故慶豐餐飲公司的使用行為屬于對“慶豐”標識的突出使用,其行為構成商標的使用。慶豐包子鋪的“慶豐”商標自1998年1月28日核準注冊至慶豐餐飲公司2009年6月24日成立,已歷經十多年的時間;慶豐包子鋪的“老慶豐+laoqingfeng”商標的核準注冊時間也比慶豐餐飲公司成立時間早了近6年。慶豐包子鋪的連鎖店于2007年被北京市商務局認定為“中國風味特色餐廳”。慶豐包子鋪于2007年在北京廣播電臺、電視臺投入的廣告費用為131萬余元;2008年至慶豐餐飲公司成立之前,其在上述媒體上投入的廣告費用為322萬余元。慶豐包子鋪采用全國性連鎖經營的模式,經過多年誠信經營和廣告宣傳,取得了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慶豐包子鋪在餐館服務上注冊的“慶豐”商標及在方便面、糕點、包子等商品上注冊的“老慶豐+laoqingfeng”商標,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慶豐”與“慶豐”是漢字繁體與簡體的對應關系,其呼叫相同。慶豐餐飲公司將“慶豐”文字標識使用在與慶豐包子鋪的上述兩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的餐館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慶豐餐飲公司與慶豐包子鋪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易導致混淆。徐某豐曾在北京餐飲行業(yè)工作,應當知道慶豐包子鋪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在其網站、經營場所突出使用與慶豐包子鋪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明顯具有攀附慶豐包子鋪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明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進行商業(yè)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他人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注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企業(yè)字號,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或字號,具有攀附他人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行為不屬于對姓名的合理使用。
評 析
該案例中,針對突出使用字號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相關字號的使用方式、商標注冊時間、商標知名度、近似程度等。將字號與非顯著性文字合并突出使用,客觀上使得該字號起到了某種商業(yè)標識的作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慶豐餐飲公司與慶豐包子鋪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即容易導致混淆,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22
不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名稱侵犯“王將”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評 析
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均是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獲得的權利,分屬不同的標志序列,依照相關法律受到相應保護。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之間的糾紛,應當區(qū)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yè)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比如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企業(yè)名稱,即使規(guī)范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如果是不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企業(yè)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依法按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涉嫌侵權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行業(yè)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的行業(yè),且無正當理由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應當認定涉嫌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
本條規(guī)定了以攀附他人注冊商標為目的附著顏色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明確了攀附意圖的判定標準。
1986年8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印發(fā)《關于注冊商標指定顏色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在申請注冊時未明確提出指定顏色的商標,我局只按黑白顏色注冊,也按黑白顏色保護?!奔粗付伾淖陨虡?,其指定的顏色可獲得保護;未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僅保護其黑白顏色。實踐中,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時僅能使用其申請注冊時指定的顏色;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套用任何顏色。根據上述通知,并結合實踐,《標準》規(guī)定“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同時,為打擊以攀附為目的,并以附著特定顏色的方式,行侵權之實的行為,《標準》作了例外規(guī)定。
認定涉嫌侵權人具有攀附意圖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是被攀附的注冊商標知名度較高;二是涉嫌侵權人與注冊商標權利人處于同一行業(yè)或者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的行業(yè),較大關聯(lián)性指兩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等群體具有較大交集;三是無正當理由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標志,正當理由使用如涉嫌侵權人使用了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等。
案例23
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評 析
該案中,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為四邊形圖形,涉案當事人的注冊商標為六邊形圖形,兩者未構成近似商標。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當事人通過對其注冊商標附著與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顏色,采用基本相同的排列組合方式,與注冊商標在視覺感知上構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容易導致混淆,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形,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所有商標都是R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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