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發(fā)布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將該案作為第58號指導性案例予以發(fā)布,對長久以來發(fā)生的“老字號”被搶注商標后如何使用的問題進行明確。
最高法認為,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yè)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yè)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德福”合川桃片有100多年歷史,是中華名小吃。溫江“同德福”是合川“同德福”公司一銷售經(jīng)理創(chuàng)建的,有10多年時間。后來,溫江“同德福”將“同德福”注冊為商標。
后來,溫江“同德福”作為商標所有權人,狀告老字號合川“同德福”侵犯注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而合川“同德福”公司則反訴溫江的公司,說該公司虛假宣傳。
重慶高院最終判決:合川“同德福”屬于善意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可繼續(xù)使用;而溫江“同德福”宣傳自己有百年歷史、老字號,屬于虛假宣傳,應立即停止。
溫江同德福
狀告合川同德福商標侵權
重慶合川人蔣世榮曾是合川市桃片廠的銷售經(jīng)理。后來,合川市桃片廠在溫江成立了分廠,蔣世榮負責這邊的業(yè)務。1998年,溫江分廠申請注冊了“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2000年,蔣世榮成立了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江同德福),使用了這個商標,生產(chǎn)桃片糕點。
昨日,蔣世榮說,一次他回老家合川時發(fā)現(xiàn),家鄉(xiāng)街面上有銷售“同德福”品牌的桃片,但沒有經(jīng)過自己授權。經(jīng)過調(diào)查,蔣世榮發(fā)現(xiàn),余曉華先后成立了個體工商戶和重慶市合川區(qū)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川同德福),并在其字號及生產(chǎn)的桃片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他享有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后來,溫江同德福將合川同德福告上法院,請求判令合川同德福、余曉華停止使用并注銷含有“同德福”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停止侵權行為等,并賠償損失50余萬元。
合川同德福
反訴溫江同德福虛假宣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才是‘同德福’合川桃片的第四代傳人。”昨日,余曉華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合川同德福的前身是始創(chuàng)于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雖然同德福齋鋪因公私合營而停止生產(chǎn),但并沒有中斷獨特技藝的代代相傳。余曉華說,同德福品牌是祖父一手發(fā)揚光大的,當年還從美國費城捧回了世博會金獎。而現(xiàn)在則被評為重慶市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更是中華名小吃。2002年,余曉華決定繼承祖業(yè),先后注冊了個體工商戶和公司,規(guī)范使用其企業(yè)名稱及字號,“這時,我才發(fā)現(xiàn)被蔣世榮鉆了空子,他已經(jīng)搶注了‘同德福’商標。”余曉華遺憾地說,他之后就沒有在顯著位置使用“同德福”商標,而是將品牌打在“老字號”上,因而他認為自己是善意使用,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余曉華反而認為,溫江同德福將“同德福”商標與老字號“同德福”進行關聯(lián)宣傳,屬于虛假宣傳。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溫江同德福停止虛假宣傳,消除影響。
善意使用
合川同德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溫江同德福的訴求,重慶高院的生效裁判認為,余曉華及合川同德福與溫江同德福經(jīng)營范圍相似,存在競爭關系;其字號中包含“同德福”三個字與溫江同德福的“同德福TONGDEFU及圖”注冊商標的文字部分相同,與該商標構成近似。其登記字號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認為,溫江同德福無法舉證“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已經(jīng)具有相當知名度。即便他人將“同德福”登記為字號并規(guī)范使用,并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因而不能說明余曉華將個體工商戶字號注冊為“同德福”具有“搭便車”的惡意。而且,在20世紀20年代至50年代期間,“同德福”商號享有較高商譽。余曉華基于同德福齋鋪的商號曾經(jīng)獲得的知名度及其與同德福齋鋪經(jīng)營者之間的直系親屬關系,將個體工商戶字號登記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
因而,余曉華登記個體工商戶字號及公司名稱的行為是善意的,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又判決
溫江同德福構成虛假宣傳
對于合川同德福的反訴訴求,法院則認為,溫江同德福的網(wǎng)站上登載的部分“同德福牌”桃片的歷史及榮譽,與史料記載的同德福齋鋪的歷史及榮譽一致,且在其網(wǎng)站上標注了史料來源,但該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其與同德福齋鋪存在何種聯(lián)系。
此外,溫江同德福還在其產(chǎn)品外包裝標明其為“百年老牌”、“老字號”、“始創(chuàng)于清朝乾隆年間”等字樣,而其“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核準注冊的時間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標注行為的依據(jù),溫江同德福也沒有舉證證明。
綜上,溫江同德福的前述行為與事實不符,容易使消費者對于其品牌的起源、歷史及其與同德福齋鋪的關系產(chǎn)生誤解,進而取得競爭上的優(yōu)勢,構成虛假宣傳。
重慶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溫江同德福停止虛假宣傳,并在其網(wǎng)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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